2015-08-22來源:本站采編
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進入體檢人員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次招錄同類達到比例職位的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最低考試總成績。
六、體檢、考察和公示
(一)體檢
體檢在省確定的公務員錄用指定體檢機構進行,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人民警察職位(含司法警察)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司法行政部門醫學、心理矯正類職位體檢視力項目執行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3〕13號)、《關于公安機關看守所獄醫職位錄用體檢視力項目執行標準的復函》(國公綜函〔2013〕20號)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招錄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的體檢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牽頭組織實施。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復檢。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招錄機關應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1次。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按照高校招生有關規定,試點生入學后,由培養院校進行身體復檢,復檢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缺額不再遞補。
(二)考察
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人員的德才表現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執行。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參加邪教組織以及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作出考察合格與否的結論。
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應在公示前從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其中需進行體能測評的,體能測評須合格)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1次。經體檢合格后進入考察。
(三)面試復試和公示
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擬錄取人選,由省委組織部按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可參加面試復試人員不足招錄計劃兩倍的職位,符合條件人員可全部進入復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面試復試。復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委組織部向社會公示,無合格人員的,取消該職位。
報考其他職位的,法檢系統由省法院、省檢察院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監獄由司法廳負責,公安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司法助理員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確定擬錄取人員,并面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錄取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原工作單位)、專業、考試總成績、擬錄取職位和監督舉報電話。公示期限為7天,期間接受社會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
公示期間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機關進行調查,對查有實據影響錄取的,不予錄取。
七、錄取、學生管理與畢業錄用
擬錄取人員經公示無異議,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相關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發放生活補助費。
對于合格畢業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畢業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分別報省或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未畢業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在校期間主動放棄學業的學生或者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試點班學生畢業錄用到定向單位工作,應有一定的服務年限,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含第二學位)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八、紀律與監督
本次考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央政法委等12個部門《2015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執行,設立考錄監督小組,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電話:028-86756755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監督電話:028-86581074
四川省公安廳監督電話:12389
四川省司法廳監督電話: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政策咨詢電話:028-86960502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政策咨詢電話:028-86581029
四川省公安廳政策咨詢電話:028-86301740
四川省司法廳政策咨詢電話:028-86748790
網絡技術咨詢電話: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
附件:1.2015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招錄職位表
2.考試大綱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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